招標的主體范圍和標的范圍
招標投標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主體采購的哪些項目(標的)必須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從招標投標的本質意義上來說,只要是采購人需要的、數額較大的產品和項目都可以通過招標方式進行。但是,法律上確定招標的適用范圍,由于涉及到有關采購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的管理和監督職權,不是任意設定的;在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方面,還涉及到參加國的承諾和保留以及國內法與它的協調等一系列問題。因此,研究招標的適用范圍,是一個有著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的課題。
一般而言,招標的適用范圍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招標的主體是誰;二是招標的標的是什么;三是實行招標投標的標的數量或價值必須達到多少以上(包括本數),即招標限額。應該說,從狹義上理解,第三項內容才是招標的適用范圍,第一項內容是招標的主體范圍問題,第二項內容是招標的標的范圍問題,似乎與招標的適用范圍無關。其實,這三個方面是相互聯系的,構成一個整體,缺一不可,舍其一不足以說明招標適用范圍的全部含義。
一、招標的主體范圍
目前,世界各國由于具體國情不同,法律在確定招標主體的范圍時不完全一致。具有全球指導意義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通過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將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實體或企業列入招標采購主體范圍內,并且,將這些實體或企業列入時要考慮以下因素:(1)政府是否向其提供大量資金;(2)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參加管理或控制;(3)政府是否對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而給予獨家經銷特許、壟斷權或準壟斷權;(4)是否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財務狀況;(5)是否有國際協議或國家的其他國際義務適用于該實體從事的采購;(6)是否經由特別立法而設立,以便促進法定的公共目的;通常適用于政府合同的公法是否適用于該實體簽訂的采購合同。歐盟的采購規則規定,凡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和公營企業的采購活動都必須實行招標,政府部門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機構需為滿足公眾利益的需求而建立,不具有工業或商業性質,大部分資金由國家、地方機構或公法管理的其他團體提供;公營企業是由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直接和間接控制的具有經濟和工業目的的企業。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采購協議》,在原來《政府采購協議》的基礎上,首次將地方政府以及某些特定的公共部門和企業與中央政府部門一起統一納入招標采購的主體范圍之內。
在我國,從保護國有資產的原則出發,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控股的企業作為招標的主體,已被各種招標投標法規所確定。例如,《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規定,經國務院或國家計委批準的國家計劃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都要進行招標投標,這就是說,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其控股的企業)在進行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建設時,都是招標的主體。
目前,在我國一些招標投標規定中,還將集體所有制單位列入招標主體的范圍。例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凡政府和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施工,除不宜招標的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二、招標的標的范圍
從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法律和條約、協議、決定等的規定來看,將招標采購標的分為貨物(物資)、工程和服務,已成為一種通常做法。《政府采購協議》將招標的標的分為產品和服務,服務包括建筑工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分為貨物和工程(包括其相關的服務),而將咨詢服務排除在外,專門由《世界銀行借款人和世界銀行作為執行機構聘請咨詢專家指南》進行規范。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明確界定了貨物和工程標的的性質,該法規定,“貨物”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工程”是指與樓房、結構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有關的一切工作。但《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對貨物的解釋則為,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機械、設備和工業廠房。關于服務,《示范法》只將其泛泛定義為“除貨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購對象”,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也只對“服務貿易”的幾種形式作了界定,而沒有對服務本身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由于對招標標的性質的認識不統一,因此很難確定標的范圍。
由于招標標的涉及的范圍廣,各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狀況各有千秋,因而隨著各國現實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被修正。一個共同的發展趨勢是,招標的標的范圍逐漸擴大,招標標的從過去單一的實物形態項目轉向全方位的實物形態和知識形態項目,新產品開發、設備改造、科研課題、勘察設計、科技咨詢等知識形態的服務項目招標不斷拓展。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在貨物方面,招標標的主要是機電設備和機械成套設備;在工程方面,招標標的主要是工程建設和安裝;在服務方面,招標標的主要是科研課題、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承包租賃等。對此,《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作了總括性的規定,即: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建筑安裝、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工程總承包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以及某些條件下建設項目及項目法人的確定、不涉及特定地區和不受資源限制的項目建設地點的選定、項目前期評估咨詢單位的確定,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進行。
在國際范圍的招標中,各國法律都對招標標的范圍特別是服務項目范圍,根據其參加的條約、協議規定或根據互惠、對等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保護本國投標人的利益。例如,歐盟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承諾適用于協議條款的服務范圍是:銀行和金融、保險、衛生服務、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運輸、海洋運輸、內陸水運、港口、機場、旅游、客貨運輸、賓館和餐飲、維修、研究和開發、健康、住房等;美國也提出了大致對應的報價單。在此之外的服務,或者談判雙方根據對等原則互不開放的服務,都不對外開放。我國在這方面盡管還未作出明確的例外或保留,但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例如,《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規定,建設項目經批準采取國際招標的,“除按本規定執行外,還應遵從國家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