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公布
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
《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 已由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1年10月27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1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2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日
(2011年10月27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野生動植物生存、具有生態調控功能的潮濕地帶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澤、灘涂等自然濕地,以及經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人工濕地。
第四條 濕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
市、縣級市(區)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濕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環保、園林和綠化、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組成的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濕地認定條件制定、濕地資源評估以及濕地保護與利用等有關活動提供技術咨詢和評審意見。具體工作由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濕地生態補償的力度。濕地生態補償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濕地保護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濕地保護工作。
鼓勵依法成立各種類型的濕地保護社會組織。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有功者,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濕地資源普查,并將普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林行政主管部門。
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濕地資源監測制度,定期對濕地資源狀況進行評估。
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濕地資源普查、動態監測以及相關研究成果、數據等資料,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實行信息共享制度。
編輯: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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