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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標投標業務的快速發展與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相對滯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標投標活動出現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頒布已有近十年時間,所對應的市場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其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市場環境需要。如《招標投標法》第37條允許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而實際運行情況表明,招標人代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評標結果,妨礙公平和效率原則。又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明確了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缺乏明確認定串標行為的規定,給實踐中界定和查處串標帶來了難度。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門規章制度時,由于對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現一些偏差,使得這些規章制度在指導具體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前后矛盾、操作困難的情況。 2、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懾效果。一些法律條規定對某些違法行為處罰較輕,導致違法違規成本相對偏低。《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人和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的懲處主要以罰款為主,且最高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千分之十。這些處罰措施和力度與投標人違法行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違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標人為獲得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如溫州某市政工程串標案,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先后從中標單位分取好處費1216萬元。后經法院審理,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2年、緩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處5萬元至80萬元的罰金。僅此來看,現行法律對于串標的懲處與串標成功獲得的超額利潤相比明顯偏輕,難以有效遏制不法企業與個人的投機心理。招投標監督部門對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調查取證,在實際工作中阻力很大,違法行為又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同時,由于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及權錢交易等現象存在,使得調查處理難度更大。這也造成了很多行為人抱有僥幸心理,助長了違紀違法行為的產生。 3、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不完善,信用觀念差。建設市場缺乏統一的涵蓋各類市場主體的誠信評價標準,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項目信息和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系統,信用評價還未成為投標資格審查條件和評標打分的重要依據,其約束作用難以發揮。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以及中介機構的某些人員,在進行招投標活動中,難免還被一些人情、關系、勢力、權力以及金錢等左右。誠信受獎、失信受罰的體制還不完善,招投標市場主體缺少行業自律,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或不當得利,常在招投標中進行弄虛作假和一些喪失職業道德的不誠信行為。 4、投標人不正當競爭,違法獲得暴利。建設市場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夠生存、發展和壯大,在市場競爭機制尚不規范的條件下,必然要采取種種辦法甚至是不正當手段與對手展開較量,特別是一些技術水平低,資質差的企業為了能與比自己水平高的企業抗衡,更是不擇手段,通過“公關”戰術,權錢交易,幕后操縱等方法,承攬工程。而那些資質等級高、技術水平好、質量信譽優的企業在靠正當競爭無法獲勝的情況下,也不得不競相仿效,出現了“中標靠低價,獲利靠索賠”怪現象,嚴重擾亂了建設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有些施工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不惜以身試法,搞串標、抬標、圍標等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以致招投標領域不正當競爭、行賄受賄之風愈演愈烈,惡性蔓延,成為違法犯罪的高發區。5、缺乏有效監督手段,監管力量不足。盡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電子監控、通信屏蔽等監控手段,但要治標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難,主要是市場監管力量不足,譬如監督執法隊伍的人員編制、行政經費等都缺乏應有保障。對招標人的監督和規范其行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監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監督,缺乏事前監督;在監督范圍上偏重違紀違法行為,缺乏對重大決策、重大行動的監督;在監督機制上缺乏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參與,缺乏公安、檢察等執法執紀部門強力介入,造成串標、圍標案件發現難、調查難和處理難。
編輯:songgaof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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